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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間/綜合報道

刑法310條「誹謗罪」則是處罰陳述「虛偽的事實」,而造成他人的信用受損,如誣指某人有「小三」等相關言語,可處1年以下徒刑、拘役或1萬5元以下的罰金;若以散布文字或丹青體例離間他人,最重可判到有期徒刑2年。

翁偉倫提示,若在爭吵過程中講出帶有「恐嚇意味」言語,讓人心生怕懼而產生不平安感,即成立刑法第305條「恐嚇罪」未必有加害的行為,例如「天成翻譯公司要讓翻譯公司消失」等,可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翻譯

翁偉倫呼籲,爭吵情緒上來時,講話要顛末大腦,胡說話、亂罵人不但損失金錢,更可能招致監獄之災,提示民眾弗成失慎,以避免禍發齒牙。

台灣司法人權前進協會FB原文:https://goo.gl/8yaULb

肝火一來不免與人産生爭執,出言怒罵恐吃上訟事翻譯士林地檢署審查官翁偉倫在臉書《台灣司法人權前進協會》解釋刑法上「公開侮辱罪」、「離間罪」及「恐嚇罪」成立要件不同的地方,提醒民眾提告時應弄清晰法令相關規範,以保障本身權益。

▲新聞示意圖,非當事人。(圖/資料照)

翁偉倫透露表現,刑法309條的「公開侮辱罪」輕易成立,民眾一時情緒上用語,常常蒙受刑事訴追,最後常以「賠錢了事」結束。觸及定義在公共場所,未指明具體事實,而用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輕視言語、文字、手勢來罵人,例如「王八蛋」、「恐龍」或用「三字經」問候等,均為公開欺侮,最高可判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。



文章出自: http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351105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公司02-772609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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